1月2日,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的案件,并作出一審判決,以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。
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近年來,被告人范某在其位于睢縣周堂鎮某村的家中開辦豆芽加工作坊,將生產的黃豆芽、綠豆芽在周邊集市上銷售給群眾。2013年8月7日上午,睢縣周堂鎮派出所民警在對范某的作坊檢查時,發現其非法使用“1+1特效豆芽豐產素”、“豆芽增粗王”生產豆芽100余斤。經檢測鑒定,從范某家查獲的豆芽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-氯苯氧乙酸鈉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范某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,明知“豆芽豐產素”、“豆芽增粗王”是有毒、有害物質,而故意在從事生產豆芽的過程中參入,并銷售該豆芽,其行為已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案發后,被告人范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誠懇悔罪,愿意繳納罰金,本院予以從輕處罰。綜合考慮本案事實、情節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定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 |